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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当 事 人 须 知
  发布时间:2010-07-23 21:45:55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应属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及时立案受理,这是法院的本职工作,欢迎诉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解决你们诉讼的请求,使合法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为了保证审理案件公正,诉讼当事人要注意和遵守以下事项:

  1、在立案前、诉讼中和结案后,不得向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赠送钱、物和请吃以及其他方式行贿;

  2、不得以优惠价给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购买物品;

  3、不得到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家里了解案件诉讼情况和说情;

  4、除正常的监督途径外,不得委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熟人向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打听案件诉讼情况,查阅卷宗材料和说情;

  5、必须如实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6、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不得阻挠和干扰办案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诉讼当事人如有违反上述事项,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当事人如发现法院领导、办案人员有利用审理案件之机,以权谋私、受礼吃请,索贿受贿或欺压群众,枉法裁判的问题,应及时向所辖法院或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北流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