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材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一份。
四、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材料,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证据材料在立案时提交复印件即可,第四、第五项材料除向法院提交一份外,还需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复印件份数。
温馨提示:提交材料请使用A4纸张及黑色水笔或签字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