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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头车租金到期未付,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郑燕  发布时间:2015-07-06 10:44:33 打印 字号: | |
  陈某将自有的一辆泥头车出租给朋友李某经营使用,月租金一万元。由于李某未付清租金,立写《借条》一份交给陈某收执。但李某依然拖而不还租金,陈某遂将李某夫妻告上法庭。法院会支持借条吗?租金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吗?近日,广西北流市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陈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两人签订《泥头车车辆出租协议》,约定陈某将自有的一辆泥头车出租给李某经营使用,租期从2014年4月1日至9月16日,月租金一万元。

  李某承租车辆后,支付了部分租金,余下的租金经陈某催告未果。2014年11月26日,两人进行结算,李某尚欠租金49580元。于是,李某立写《借条》一份交陈某收执。

  但是,李某仍然拖欠租金未还。陈某遂将李某夫妻一起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泥头车车辆出租协议》与《借条》均是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李某经陈某催告后没有归还《借条》载明的款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债务依法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李某、周某共同归还原告陈某款项4958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法理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陈某与李某签订的《泥头车车辆出租协议》以及经双方结算后李某立写的《借条》,均是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陈某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李某经陈某催告后没有归还《借条》载明的款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法院认定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的妻子周某对本案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本案中,因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办法及归还期限,故本案款项的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2014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来源:北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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