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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手套白狼 合同诈骗进牢房
作者:谢文杰  发布时间:2012-02-08 08:46: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合同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徐某宗、李某莹、叶某敏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宗(男)、李某莹(男)均是广东省肇庆市人、叶某敏(男)是广东省阳东县人。2010年9月底,被告人徐某宗、李某莹经商量后,徐某宗编造其在北流市承包有建筑工程,在北流市与某贸易公司签订购买钢材的合同,并于2010年9月29日达成合同协议。双方约定:贸易公司把300吨总价值1247050元的钢材送到北流市交给徐某宗,徐某宗收到钢材后于2010年10月8日前付清总价款的50%,到2010年10月15日前付清全部货款,运费由徐某宗支付。在双方洽谈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敏提供虚假的建设工程所需钢材的规格和数量,被告人李某莹参与接待。2010年10月1日和2日,贸易公司将价值1192565元的294.454吨钢材分两批运到北流市,按徐某宗的意思把钢材放到指定地点,徐某宗支付了24000元运费。后被告人徐某宗、李某莹、叶某敏经商量后,合伙低价将贸易公司运来的230.53吨钢材转卖给他人,得赃款784778元。之后被告人徐某宗、李某莹、叶某敏携带赃款潜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宗、李某莹、叶某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评析:近年来,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以经济合同作幌子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在经济交往中合同履约率低,合同欺诈象一股“暗流”,一种“恶性症疾”,越来越频繁地干扰着正常的经济秩序。合同欺诈行为名目繁多,花样百出,希望人们在经济往来中要多留个心眼,以免上当受骗。
来源:北流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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