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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法院分析离婚案件家暴维权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谢文杰  发布时间:2016-04-20 16:41:43 打印 字号: | |
  2014年,北流法院审结离婚案件700件,其中当事人主张受到家庭暴力的案件共69件,占全部离婚案件的9.8%;2015年审结离婚案件731件,其中当事人主张受到家庭暴力的案件共93件,占全部离婚案件的12.7%;2016年第一季度审理离婚案件103件,其中当事人主张受到家庭暴力的案件共16件,占全部离婚案件的15.5%。调研发现家暴维权案件有如下特点:一是家庭性。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施暴者97%为农村30-50岁的相对低收入人群,受害人有98.7%是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二是上升性。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受到家庭暴力的案件逐年上升,14年9.8%、15年12.7%、16年约15%;三是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受害者大多采取隐忍态度;四是暴力性。家庭暴力施暴手段主要为殴打等方式为主,且具有普遍持续性,已危害到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该院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广大农村妇女思想观念落后。重男轻女、男主女次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因此,有些妇女认为被丈夫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二是农村经济条件不富裕。农村妇女独立自主能力还不强,依赖男性较多,家庭男子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在经济上对男子依附关系使其不得不经常成为男子暴力侵害的对象。三是施暴者文化教育程度不高。由于个人的一些不良习惯和生活情趣导致家庭中的暴力事件。如施暴者有酗酒、赌博等恶习或有精神疾病;施暴者来自受虐家庭,受家庭环境影响“习惯”暴力等。四是受害妇女文化素质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据调查,在离婚案件中提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中,她们大多认为家庭暴力是“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意声张,一味迁就,逆来顺受,委曲求全。五是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家庭暴力涉及到感情因素,涉及个人隐私,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

  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存在以下难点问题:一是举证难。家庭暴力案件往往发生在一个封闭的家庭环境里,外人不易察知,当事人出于种种顾虑也往往不愿对外张扬,导致在诉讼中,但仅凭口头说而举不出证据。二是认定难。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且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没有考虑采取报警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方式保留证据。仅仅靠受害者自身的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存在困难。如2015年当事人提出存在家庭暴力主张的案件为93件,由于受害方举证不能最终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获得赔偿的案件仅为5件,占案件总数的5.3%。三是制裁难。现行法律侧重于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

  应对家庭暴力的建议:一是充分发挥妇女维权岗的作用。依托审判职责,积极妥善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诉讼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坚持“优先接待、迅速立案、有效调解、快速审理”的原则,高效调解、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权益案件,做到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普通案件提速审理。二是严厉制裁家庭暴力施暴者。强化审判职能,严惩各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活动,坚决依法惩处家庭暴力案件,通过及时公正的判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三是建立“反家暴”多元化协调工作机制。调处家暴案件仅靠法院单打独斗,往往难以奏效,必须联合各方力量,与公安、检察、妇联、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反家暴”对接联动,合力化解家事纠纷,促进案结事了。四是积极开展“反家暴法”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3月1日,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而对于妇女来讲,不但要提高维权意识,更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掌握依法维权的相关知识。法院要深入农村、走上街头宣传“反家暴法”,通过开设“反家暴法”专题法制课、设立法律咨询点、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让“反家暴、找法律”的观念深入人心。
来源:北流法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