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某与被告陆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2005年9月生育一女,2008年7月生育二女,2009年3月夫妻双方发生纠纷妻子离家出走至今,期间再无联系。2016年5月,原告韦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北流法院,要求与被告陆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韦某抚养并监护。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陆某没有向法院提供答辩,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韦某和被告陆某因琐事离家出走7年无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被告婚生女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韦某生活,现原告韦某要求抚养孩子的请求,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韦某要求抚养孩子的请求予以支持。
为此,北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原告韦某与被告陆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韦某继续抚养,被告陆某每月向两个女儿分别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