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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后抵押给他人骗钱,这个骗子被判刑了!
作者:郑燕  发布时间:2021-11-26 08:28:00 打印 字号: | |

这年头,骗钱的方法层出不穷,五花八门。而广西北流市这个骗子租了小车后,将该车抵押给他人骗钱,数额巨大。日前,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七万五千元。

八零后中年男子周某是广西北流市某村的村民。2020年9月10日,周某在玉林市南环里创业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到一辆白色雪佛兰小汽车。之后,周某伪造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件,于同月12日将租到的雪佛兰小汽车开到北流市民乐镇罗政村,假冒“王强”的名义将该车抵押给张某,骗取了张某的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诈骗罪。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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