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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有门道,服务用真心,上门解纷让群众收获“法治幸福感”
作者:曾丽华  发布时间:2021-12-08 08:29:16 打印 字号: | |


12月7日,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邓水金法官上门对一起案件多年纠纷依法进行调解,用司法力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收获“法治幸福感”。

原告刘某桥与原告刘某勇是父子关系。1997年12月30日,原告刘某勇向被告某银行借款本金11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1997年12月30日起至1998年3月30日止),以登记所有权人原告刘某桥的房屋作借款抵押。原告刘某勇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交给被告保管,但当时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事后也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逾期后,被告分别于1999年12月2日、12月7日向原告刘某勇追款并发给原告刘某勇《债权确认、追收通知书》、《债权确认、追收回函》。2000年3月31日,被告又向原告发出《逾期贷催收通知书》、《欠息催收通知书》。2000年4月1日至今,被告未向刘某勇及借款担保人刘某桥主张还款及担保责任,也没有向法院起诉。原告认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不成立,且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承办法官邓水金认真查阅该案卷宗后,发现本案事实清楚,案情较为简单,适宜调解。邓水金法官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主动上门解决双方矛盾。12月7日上午,邓水金法官主动到某银行,对当事人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事理、情理、法理多角度进行分析建议,耐心为他们释法析理。经邓水金法官耐心沟通,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在某银行的接待室里,被告当场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返还给原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案件至此得到圆满的解决,数十年纠纷,一朝化解!

    法律是无情的,但调解有温度!北流法院继续将司法为民理念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并用真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最大努力推动案件的调解和履行兑现工作,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让群众收获“法治幸福感”。


 
责任编辑:郑燕